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比較法研究 > 企業合規制度的三個維度--比較法視野下的分析 【正文】
摘要:建立一種有效的合規計劃,已經成為西方企業進行內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我們可以將合規管理與業務管理、財務管理視為當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組成部分。但是,西方企業之所以在建立合規計劃方面具有強大的動力,是因為合規在刑法上具有多重激勵機制,也就是,建立有效的合規計劃可以成為涉嫌犯罪的企業尋求不起訴、作出無罪抗辯、獲得減免刑罰乃至與監管機構簽署暫緩起訴協議的重要依據,企業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也正是在這種刑法激勵機制的作用下,西方律師業逐漸發展出來一種重要的合規業務,將獨立的合規調查、對監管起訴的應對以及合規計劃的打造作為這種業務的基本內容。只有將企業合規同時視為公司治理的手段、刑法上的激勵機制以及律師協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業務,才能對其形成一種完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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