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8 16:28:4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可持續發展建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出生率和死亡率的變化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醫療條件的不斷改善和人們身體素質的不斷提高,死亡率日趨降低,福建省總體人口實現了較快的增長,由于死亡率總體上趨于平穩,因此福建省各年份總人口變化很大程度上是由福建省人口出生率的波動引起的[5]。由圖1可以看出,1978年以來,人口出生率處于較高的水平,1982年人口出生率為27.91‰,由于死亡率趨于平穩,所以自然增長率達到最高值。1990年以后,三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至2012年,人口出生率達到12.74‰,全省已形成“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人口類型。2.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根據福建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數據顯示,福建省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表1)。表1的數據表明,福建省15~64歲的勞動年齡人口比重呈逐步上升趨勢,從1964年的54.5%上升到2010年的76.7%,在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們生育觀念轉變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自2000年以來,0~14歲少兒人口的比重開始下降,從1964年的42.3%下降至2010年的15.5%,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呈遞增趨勢,至2010年,老年人口比例達到7.9%,根據國際通用的人口年齡結構類型指標(0~14歲人口比重小于30%,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大于7%),福建省人口進入成年型的同時,開始向老年型過渡,出現老齡化加快的趨勢[6]。3.人口負擔系數的變化按照國際標準,人口負擔系數是指0~14歲少兒人口和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總和。少兒人口和老年人口之和和勞動年齡的百分比成為總撫養比,即人口負擔系數[7]。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使福建省人口負擔系數也發生了重要變化。福建省主要年份的人口負擔系數如表2所示,從表2可以看出,總撫養比呈下降趨勢,由1982年的69.2%下降至2012年的31.6%,根據“總撫養比低于50%,社會進入人口紅利期”這一界定,福建省目前還是處于人口紅利期,但是由表2也可以看出,福建省少兒撫養比總體上呈下降趨勢,2012年,少兒撫養比系數下降至20.7%,而老年撫養比卻呈上升趨勢,2011年和2012年老年撫養比均達到10.8%。這一數據說明福建省老齡化的趨勢正呈遞增的態勢,將面臨著較重的養老負擔,到時將會出現人口紅利的降低,直至消失。以上三點分析表明,福建省的老年人口比和老年撫養比都在不斷地上升,老齡化的趨勢正呈遞增的態勢,老齡化程度的逐漸加深使得人口紅利的優勢將逐漸降低甚至枯竭。因此,如何提高人口紅利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兌現人口紅利以加速福建省經濟增長顯得尤為重要。
二、福建省經濟增長中的人口紅利效應檢驗(1978—2012)
人口紅利不意味著經濟必然增長,但經濟增長一旦步入快車道,則人口紅利勢必會成為經濟增長的有力助推劑。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已經使福建省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為了更進一步地研究改革開放以來人口紅利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福建省經濟增長,本文運用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模型來檢驗人口紅利的貢獻度,假設經濟總產出符合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Y=ALαKβ(1)其中,Y是經濟總產出,以地區生產總值來表示,L為勞動力投入,用從業人員表示,K為資本投入,采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表示,A為全要素生產率參數,α表示勞動力投入的產出彈性系數,β表示資本投入的產出彈性系數。對式(1)兩邊取自然對數得:lnY=lnA+αlnL+βlnK本文數據來自《福建統計年鑒1978—2013》,選取如下指標對各變量進行度量:產出Y以福建各相應年度的GDP表示,并按1978年的不變價進行平減。物質資本K以福建各年固定資產存量衡量,采用永續盤存法計算,其基本公式是KTt=KTt-1(1-δ)+It。其中KTt為第t年的資本存量,It為第t年的固定資產投資,以1978年為基期計算,δ為原有資本存量的折舊率。KTt-1為基準年固定資本存量的凈值,本文參照張軍等在《中國省際物質資本存量估算:1952—2000》(2004)中所做的估計。1978年福建物質資本存量為68億元(1978年價),固定資產折舊率δ采用王小魯和樊綱(2000)的方法,按5%的折舊率進行計算[10]。當年就業人數L采用福建省就業人員年末數表示。由于大多數的時間序列數據是非平穩的,如果在回歸分析中直接采用非平穩時間,就有可能產生“偽回歸”的現象,因此,需要對三組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和協整分析,以得到三者之間長期穩定的關系,本文計量分析采用Eview3.1。1.變量時間序列單位根檢驗在進行協整檢驗之前,要先對三者進行ADF單位根檢驗,來考察它們的平穩性,結果如表3。對數化后,原序列非平穩,進過二階差分后序列平穩,因此,三者都是(2)階單整序列。2.協整分析由于lnY、lnL、lnK都是I(2)階單整序列,滿足協整檢驗的條件,因此采用AEG檢驗法。第一步:進行協整回歸用lnL、lnK對lnY進行OLS回歸,得方程:其中括號里的數字是t值,e是回歸殘差。第二步:對殘差序列e進行平穩性檢驗。如果序列e是平穩的,則說明三者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即方程中的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之間存在穩定的長期均衡關系;反之,變量之間不存在穩定的均衡關系,回歸方程是一個“偽回歸”。在檢驗殘差序列e是否平穩時,同樣采用ADF檢驗法。表4數據表明,ADF值小于5%臨界值,由此可得序列e為平穩序列,故lnY、lnL、lnK之間存在協整關系,且lnY=-24.86+4.15lnL+0.14lnK+e。從模型的各項檢驗指標來看,R2=0.97,可以看出方程擬合優度。由于該模型的F值為728.9,因此可以說明方程的總體對數線性顯著,該模型通過方程總體的顯著性檢驗。從模型中可以看出,福建省勞動投入的產出彈性為4.15。說明勞動每增加一單位,產出增加4.15單位。根據公式:勞動力投入對經濟的貢獻率=勞動力產出彈性×(勞動力增長率/GDP增長率),可計算出近10年來福建省勞動力投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如表5所示。從表5可以看出,勞動力投入對福建省經濟增長貢獻率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約為21%,到了90年代后期達到約78%,呈上升趨勢,但進入21世紀后勞動力投入對福建省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開始下降,從68%下降到約32%。由此可見,自21世紀以來勞動力投入對福建省經濟增長的貢獻正在逐漸下降,福建省經濟增長仍保持較高速度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技術進步以及政治制度建設等。但隨著出生率、死亡率下降,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正在悄悄影響著福建省經濟發展的步伐。
三、應對福建省人口紅利轉變的對策
1.加大人力資本的積累,提高勞動生產率當前,福建省勞動力的數量增長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在不斷降低,而人力資本將逐步成為福建省經濟實現持續增長越來越重要的因素。從短期來看,低成本的勞動力可以促進經濟的短暫發展,但是從長期來看,勞動力的低成本將會反映出勞動力素質和生產率水平的低下,因此,它將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福建省14~64周歲的人口中農業人口占大多數。不少農村勞動力在城鎮就業,但都得不到應有的教育與培訓。由于低成本勞動力具有相對較低的創造力,因此,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是降低勞動力成本的重要途徑。除此之外,還應當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使福建省農業勞動力在進入非農產業就業之前,獲取必要的職業技術技能。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技能水平,充分挖掘福建省人口紅利效應。
2.加快產業結構升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隨著人口紅利的逐漸減少,勞動力的成本將會逐步提高,福建的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比較優勢將會逐漸失去,產業梯度將會發生轉變,福建依靠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促進經濟增長的方式將逐步失效,需要探尋新的經濟增長動力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因此,就必須舍棄比較優勢較弱的低技術產品和產業,研發自主創新產品,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首先,通過優化升級產業結構,推進二、三產業共同發展,通過第三產業最大限度地吸收富余的人力資源。同時,政府在財政、稅收等政策上要研究和出臺鼓勵自主創業和彈性就業的措施,促進產業的優化升級和人力資源的同步調整。其次,在專業化分工不斷深化的趨勢下,設計策劃、技術研發等商務服務業成為制造業競爭力越來越重要的元素,因此必須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使之與第二產業一起成為福建經濟增長的兩個重要支撐,促進福建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本文來自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雜志。《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雜志簡介詳見)
3.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隨著城市化的推進,未來城市勞動力的供給,必須依賴于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福建省的總人口中有60%左右是農村戶口,其大部分勞動力來源也是農村,但是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轉移。因此,為了確保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順利轉移,就必須取消這種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政策措施,以降低農村中剩余勞動力的沉淀。具體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消除制度,及時疏導農村剩余勞動力,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能夠暢通無阻的轉移;其次,在就業機會上,消除戶籍對就業范圍的限制,根據崗位的需要,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在待遇上,規范目前非正規的勞動力市場,降低農民的進城成本,保護農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只有這樣,農村剩余勞動力才能得到有效轉移,人口紅利的潛在效應才能被釋放出來。
【摘 要】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現在已經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題。我國生物教學歷來十分重視保護環境教育。生物教學加強可持續發展觀教育,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學生保護環境的意識。
【關鍵詞】高中生物;可持續發展觀;教育
中學生物教學歷來十分重視保護生態環境的教育。中學生物教學加強可持續發展觀點的教育,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學生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
1. 可持續發展是當今世界各國的共同呼聲 新世紀,人類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質財富,極大地推動了物質文明和進步。但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增長過快、環境污染、自然資源開發不合理以及由此引起的生態環境惡化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地威脅著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的生存。在這種形勢下,人們不得不重新審視自己走過的歷程,努力尋求一條人口、環境、資源和經濟、社會能夠協調發展的道路,這就是上世紀70年代末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現在,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題。
一般地說,可持續發展包括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三個方面。其中,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可持續發展強調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五個方面的綜合協調。這就是說,加快經濟發展決不能以浪費資源和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
2. 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 我國一貫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問題。1983年,我國政府宣布把環境保護列為一項基本國策,提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戰略方針。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了今后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行動指南――《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通過高消耗追求經濟數量增長和'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模式已不再適應當今和未來發展的要求,必須努力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是中國在未來和本世紀發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選擇”。
在199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規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可持續發展列為實現我國跨世紀建設藍圖的兩大戰略之一。可見,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實現國富民強、民族振興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一件大事。1996年同志在第四屆全國環保座談會上指出,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保護環境工作需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概括地說:(1)堅持節約各種資源;(2)繼續控制人口增長,全面提高人口素質;(3)消費結構和消費方式要有利于環境與資源的保護;(4)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干部和群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5)堅決遏制和扭轉一些地方資源受到破壞和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從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五點中哪一點都離不開生物科學;生物教學在加強可持續發展戰略觀教育方面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3. 對加強可持續發展觀教育的建議 生物教材在植物、動物等部分十分注意滲透保護環境教育。例如,在講述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時,講述了為了保持水土,應當在山坡、沙地上造林、種草;在講述苔蘚植物對自然界的意義時,講述了苔蘚植物可以當作監測空氣污染程度的指示植物。教材還設有“生物與環境”專章,集中講述人口增長與資源危機、生態平衡的關系、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等基礎知識。要求學生“懂得愛護自然界的生物,認識保護生物資源的重要性,形成環境保護意識”;在教學內容中有“環境與人體健康”、“無公害綠色食品”等知識點以及調查或觀察環境污染對生物影響的實習;還有“森林生態系統的作用”、“人與環境”等知識點。
為了使學生能夠從協調人口、環境、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增強對保護環境重大意義的認識,實際上也是為了更好地提高全民族的環保意識和科學文化素質,以便使我國跨世紀的億萬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能夠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自覺地、更加能動地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生物教學有必要結合學科特點,加強可持續發展觀的教育。
第一,根據新形勢,修訂教學大綱時,建議在前言的適當部分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觀,使所有的生物課教師都能夠從生物學科的特點出發,從戰略的高度認識可持續發展在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乃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認識到生物教學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重任,從而更加重視開展環境保護等內容的教學。
第二,生物教材修訂時,建議在原有基礎上,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滲透可持續發展觀教育,把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觀點及其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體現在緒論、生物與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等章節中。這樣可使學生從更高的層面、更加深刻地認識到生物科學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國家各行業的建設乃至子孫后代的生活都有極為密切的關系,從而更加自覺地學好生物課。
[關鍵詞] 蘭州市 可持續發展能力
隨著人們對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認識的深入,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人們給予了可持續發展足夠的重視,然而,一個地區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到底如何,與其他地區相比有什么差別和不同,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本文基于蘭州市軟科學課題“蘭州市城市綜合競爭力評價、比較及其提升”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建立指標體系,用主成份分析法,對蘭州市與其他西部11座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了量化,計算得分并進行排名。然后分析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存在的問題及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學術界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和界定有著不同的意見,最廣泛采納的定義,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環境及發展委員會所發表的報告書所載的定義,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稱為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人與物的協調發展,是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而經濟發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重要的部分,因此,我們將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資源環境發展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內容,通過選取具體指標,量化可持續發展能力,并比較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不同與差異。在借鑒了國內其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將可持續發展能力分為: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能力。由于這三個方面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同,所以我們分析的結果也易于大多數人接受。基于我們對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體系的研究,我們建立了指標體系。
指標體系詳見表1。
一、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與比較
在解釋指標選取方面為更全面地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難免會選取一些具有相關性的指標,采用主成份法可以有效避免指標的相關性。對于主成份法可以參考相關書籍,此處不作介紹。在指標體系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收集數據并據輸入SPSS軟件運算,計算結果如表2。
從綜合得分結果表2看,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排名靠后,其中,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方面的指標表現最差,主要是由于蘭州市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中的中勢和劣勢指標不僅在數量上占絕對數,而且沒有優勢指標,劣勢指標也遠遠大于中勢指標的數量。蘭州市2006年GDP總量6384705萬元,排名倒數第四,強于西寧、銀川,略高于貴陽。在人均收入方面,蘭州市卻排名倒數第一,并且人均負擔人數也排名較差,說明蘭州市居民的人均負擔大,贍養和撫養的壓力較大。由于受收入的影響,蘭州市在醫療、交通、居住等方面的支出也比較小。現階段,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外貿和消費,蘭州市實際利用外資額6973萬美元,排名第六,但是在外貿出口上卻落后,排名倒數第三,僅高于西寧、銀川。固定資產投資2982056萬元,也只領先于西寧、銀川和烏魯木齊排名第八,落后排名第七的貴陽4133576萬元超過125億元,在年人均消費支出上蘭州7468.95元排名第九,略高于西寧6722.54元、烏魯木齊7381.41元。
在社會發展方面,由于受收入影響,蘭州市城市居民在生活質量方面處于劣勢。但在教育和基礎設施方面排名并不低,大多數指標數據處于所選城市的中游水平,這與蘭州市的歷史發展和地理位置有關,蘭州市處于連接東西部的核心位置,在“三線建設”時期,國家就對蘭州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了大量資金,而1997年開始實施的西部大開發優先發展的就是基礎設施,而處于交通要道的蘭州當然不可忽視。蘭州市在時期是后方,當時就有一大批學校遷入,同時帶來了一批優秀學者。而三線建設時期,蘭州的高等教育也得到了優先照顧,作為全國重點大學的蘭州大學也在這一時期發展到了高峰。
資源環境是蘭州市最具有優勢的方面,雖然蘭州市處于西北干旱地區,但是蘭州市依托黃河,其地表水資源總量384億立方米,地下水總量9.6億立方米。以蘭州為中心的黃河上游干流段可建25座大中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可達1500萬千瓦,現已建成的劉家峽、八盤峽、鹽鍋峽、大峽水電站與鄰近地區的其它水電站構成我國最大的水力發電中心之一。蘭州市同其它西部市相比較,年廢水排放總量處于中等水平。蘭州市萬元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萬元工業增加值固體廢棄物產量在西部11座城市中排名較好,說明蘭州市在工業廢棄物產量方面控制較好,產生相同工業廢棄物的同時較其他城市能夠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
二、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問題與建議
從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得分我們可以看出,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在所選西部城市中排名靠后,通過分析我們發現在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方面,蘭州市都處于中游水平,而影響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最主要的方面是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論是從得分和具體的解釋性指標來看蘭州市的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都在所選城市中排名倒數。因此,蘭州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存在的主要的問題就是如何提高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對于如何提高蘭州市的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升蘭州市宏觀經濟競爭力。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人為本,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大力調整經濟結構,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以產業結構調整為動力,推動三次產業優化升級,提升蘭州市產業結構競爭力。.推進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促進區域經濟持續發展,提升蘭州發展水平競爭力。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市場體系建設步伐,進一步打破城鄉分割和地區封鎖,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認真落實放寬市場準入和鼓勵支持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服務保障體制,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實施蘭州市都市圈發展戰略,發揮蘭州的區位優勢,加強與圈內重點城鎮的合作與交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綜合管理水平。政府要簡化各種審批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參考文獻:
[1]中國社科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2008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 政策與展望[C].科學出版社,2008
(一)從經濟上促進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1.優化產品結構以及產業結構煤礦企業應轉變傳統單一的煤炭生產結構,不斷豐富礦區的產品、產業結構,朝著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以及發展、煤炭深加工等多種方向發展。可以充分利用煤炭資源的自身優勢,通過多樣化方式(比如下游產業企業聯營、多元持股、吸收外資支持等)大力發展“煤-建材”、“煤-焦”、“煤-化工”、“煤-電”等一些附加值較高、耗能較大的產業,實現煤礦企業經營發展的多元化,也可以慢慢延伸產業鏈。這種多元化經營發展模式實際上也是將資源優勢轉變成經濟優勢,這是將煤礦行業轉變成非煤礦行業,將產業經營轉變成資產經營,確保礦區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戰略。
2.建立一套系統的現代營銷網絡體系,增強企業營銷管理能力煤炭企業應明確當前自身擁有的優勢或者未來可能擁有的優勢,找準自己的發展市場,爭取將自身優勢發揮到最大限度,獲取最大的盈利,從而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煤礦企業有必要建立一個高效、靈活的營銷組織,同時應培養一支綜合素質較高的營銷人員隊伍,不僅掌握多種營銷技巧以及相關的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同時也精通法律法規以及經營核算。其次,煤礦企業應制定一套有效、科學的營銷政策,選擇一種快捷、暢通、安全的營銷渠道。另外應該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臺,全面收集關于產品市場以及營銷的信息,加強對相關信息的處理、分析,及時、準確把握市場發展動態,為企業管理者決策提供科學、有力的證據,盡可能避免決策風險,進而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實力。
(二)加強科技創新實現煤礦企業可持續發展
傳統煤礦開采技術較為落后,這樣不僅會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煤礦資源開采效率也不高,在當前高科技不斷發展、創新的社會背景形勢下,如果煤礦企業不積極創新、改造煤礦開采技術勢必會被市場淘汰。為了確保煤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煤礦企業應不斷創新、改進煤礦開采技術,提高煤礦開采工程的科技含量,進而促進煤礦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推動我國煤礦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
(三)從資源角度實現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在煤礦開采工程中主要采用放頂煤綜采開采方式,但是由于放頂煤綜采的特點,導致工作面采出率相對低下,為此,煤礦企業有必要進一步優化放頂煤綜采工藝,將綜放工作面的幾何尺寸適當進行調整,使初、末采以及端頭的損失率盡可能降低。同時還應該進一步優化生產裝備的條件以及生產工藝的方式,盡可能避免工作面端頭頂煤的損失。其次,煤礦企業應想方設法將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變廢為寶,經過相關的加工處理后使其成為有用產品,形成煤礦資源的可循環利用。
(四)從環境角度實現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在煤礦開采過程中往往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煤礦企業的綠化開采生產,煤礦企業應大力引進先進的凈煤技術以及清潔技術,在煤礦開采的整個過程中進行潔凈化處理,盡可能減少煤礦廢物的排放。其次,應努力擴寬環境保護的籌資渠道,為環境保護及治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應盡可能向國家爭取在生態整治、廢棄物資源化以及環保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加強生態環境整治管理以及廢棄物資源化管理,建立一種良性運行機制。
二、結語
關鍵詞:碳排放量;碳生產率;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碳排放量發展現狀分析
1、碳排放量的核算
本文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參考樊友良的《江西碳減排影響因素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均是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類能源為直接對象進行計算的。
2、我國碳排放量的發展現狀
由分析可知,我國碳排放量在1990-2011年間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中在2002年之前碳排放量的增速較緩,而在2002年之后,碳排放量明顯上升,到2011年已經達到216504.6萬噸,相對于1990年的64683.64萬噸,翻了3.35倍。如果碳排放量繼續以這樣的速度增加下去,勢必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要想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協調好與環境的關系,還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從不同省份的現情出發,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從各省在2010年碳排放量的情況來看,山東省的碳排放量明顯高于其他省份,大約有24080.86萬噸,占到總量的10.08%,繼而是山西、河北、江蘇、河南、內蒙古、遼寧和廣東,這省份的碳排放總量已經占到52.35%。因此,從碳排放總量來看,這省份是減少碳排放量首先要考慮的重點區域,實現可持續發展要首先從這幾個省份著手。另外,從我國2010年的碳排放區域分布情況可以看出,碳排放量高的區域主要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呈現北高南低、東高西低的特點。因此,從大的方面來看,東部沿海地區以及北方地區應該是我們優先考慮整治的區域。
二、我國碳排放強度現狀分析
1、碳排放強度的核算方法
碳排放強度是指單位GDP的碳排放量。
2、我國總體碳排放強度現狀
由數據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碳排放強度從1990-2011年一直呈現下降的趨勢。從1.2.1碳排放量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碳排放總量是不斷上升的趨勢,而此處碳排放強度不斷下降,說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不斷大幅度提高。其中,在1997年之前,碳排放強度下降的尤其明顯,這主要是因為這一期間的碳排放總量相對低一些;而在1997年之后,碳排放強度下降的十分緩慢,這主要是隨著碳排放總量的大幅度增加,我國經濟水平也明顯提高。
從各省在2010年碳排放強度的情況來看,寧夏的碳排放強度高于其他省份,繼而是山西、貴州、內蒙古、新疆、甘肅、陜西、黑龍江和遼寧,這九個省份的碳排放強度已經占到51.69%。因此,從碳排放強度來看,這九個省份是減少碳排放強度首先要考慮的重點區域。另外,從我國2010年的碳排放強度區域分布的情況可以看出,碳排放強度高的區域主要集中于北部地區,東南部沿海地區較低,呈現北高南低、中高兩邊低的特點。因此,從大的方面來看,北方地區應該是我們優先考慮整治的區域。
三、用碳生成率反映的經濟發展現狀
1、碳生產率的核算
碳生產率是指單位二氧化碳的GDP產出水平,它與碳排放強度呈倒數關系。
2、我國碳生產率的發展現狀
由1990-2011年碳生成率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碳生產率一直在不斷增加,根據它的定義可知這正好與碳排放強度的變化趨勢相反,這也說明單位碳排放量的產出水平逐步增加,間接地表明,在一定的環境承載能力下,產出水平相對原來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提高碳生產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可持續發展。
從2010年我國各省碳生產率的情況可以看出,北京市的碳生產率高于其他各省市,其次是廣東、上海、福建、浙江、江蘇、廣西、江西、湖南和四川,這幾個省市的碳生成率達到了53.44%,這些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發達,并且以第三產業為主,致使其工業能耗較低;另外,寧夏、貴州的碳生產率極低,這主要是其經濟不發達,并且許多高能耗工業企業都搬遷到這些省市。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應針對不同省份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四、用碳排放量和碳生產率的綜合區域分析
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把省份劃分到不同的象限(以橫軸表示碳排放量,縱軸表示碳生成率):
第一象限:表示高碳排放量和高碳生產率,主要集中在浙江、廣東和江蘇這三個省份;第二象限:表示低碳排放量和高碳生產率,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廣西、江西、重慶、上海、福建、湖南、湖北和四川這些省份;第三象限:表示低碳排放量和低碳生產率,主要集中在海南、青海、安徽、云南、吉林、黑龍江、甘肅、寧夏和陜西這幾個省份;第四象限:表示高碳排放量和低碳生產率,主要集中在山東、河北、河南、遼寧和內蒙古這幾個省份;
在第四象限的省市是我們應該首先考慮的重點,因為它們的碳排放量高,尤其是山東省;而且其碳生成率極低,也就是說地區生產總值相對來說沒有達到應該達到的水平。當然,接下來可持續發展從低碳著手的話,也不能一味的發展這些省份的經濟,同時還應該降低其碳排放量,雙重效果才是滿足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第二象限的省市是我們可以借鑒學習的對象,因為它們的碳排放量相對很低,并且其碳生產率較高。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些省市大多以三產為主要的產業而不是工業,其能耗固然不高,并且大量的引入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產業升級和轉型,不斷帶動本省市的經濟快速發展。
五、從低碳的角度提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在當下必須要走低碳發展道路,不同的地區經濟、社會、環境和人文發展狀況不同,因此,需要根據各省的實際情況來研究每一個省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下面我們結合以上分析來給出政策建議:
1、加快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面對目前節能減排的巨大壓力,高耗能行業必然是首先進行限制發展的重點對象,而且必須對以高耗能、高污染的省市進行優先治理,如山東、河北、河南和遼寧等,對高耗能行業進行轉型升級,淘汰落后產能,并引進先進技術、科技和研發人才,大力推進高能耗、低效率到低能耗、高效率的轉變。就如河北是一個鋼鐵大省,必須在大力發展我省經濟的同時對鋼鐵產業進行轉型和升級,實現我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大力發展低碳產業
在進行節能減排的過程中大力發展低碳產業,如節能環保產業等,而不是簡單的對高耗能產業進行轉移。就比如,北京市在節能減排的發展過程中把許多工廠轉移到我省的曹碑店等地,這些高能耗工業將對我省的低碳發展產生極大的阻礙,在今后發展我省經濟的過程中要大力引進高技術、低能耗產業,這要才不違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引入清潔能源、發展低碳技術
能源消費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大力降低煤炭、石油等的消耗才能從根源是解決碳排放問題,才能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可以引入清潔能源,如風能、太陽能和核能等來替代傳統能源。另外,可以通過引入先進的低碳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財政政策;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31日
一、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的必然性
建國以來,資源型城市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并且在區域發展過程中仍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所依賴資源的不斷減少,許多城市相繼進入資源開發的成熟期和枯竭期,同時城市面臨的問題如經濟衰退、環境嚴重污染、失業率高等越來越多,經濟發展逐步陷入困境,因此資源型城市轉型應當盡早,越到后期轉型越困難。
二、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過程中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其中中央政府主要從體制方面著手,尤其是財稅政策方面制定利于資源城市轉型的政策,對資源城市成功轉型尤為重要。然而,目前我國很少針對資源城市制定特殊的財稅政策。主要問題如下:
(一)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1、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小。由于國家多年以來一直對資源型城市實行原料低價政策以支持國家重工業的發展,形成工業制成品和資源初級產品之的剪刀差,使資源型城市很少能有自身的積累。大多資源型城市經濟實力不強,城市負擔較重,必須國家下大力氣、增加轉移支付力度來促進資源城市轉型。
2、針對不同資源城市特點的財政政策缺乏。我國資源型城市有的正處于資源開采的旺盛期,有的已處于資源枯竭期。針對不同的資源型城市,財政應給予有差別的財政政策,為資源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3、沒有支持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對于資源型城市,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只能大力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發展新興接替產業。但是,現行財政政策大部分都是針對現有資源型企業的,對特色產業和新興產業基本沒有特殊的財政支持政策。
(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企業所得稅方面。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先前享受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享受過渡照顧。這種過渡實際上是對外商直接投資東南沿海特定經濟地區的區域性優惠政策的保留與延續。這對于亟待轉型資金、需要大量外資投入的資源型城市顯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對資源型城市的特殊狀況缺乏必要考慮,必將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的分配辦法不利于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資源稅方面。資源稅作為針對自然資源開征的專門稅種,直接引導調節企業對資源的開發行為。現行資源稅的稅制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資源型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加劇了當地的資源浪費、生態破壞和貧富差距懸殊,迫切需要改革和調整。
3、增值稅方面。由于資源企業沒有“原料”供應,其進項稅額幾乎為零。如果將資源業和制造業實行完全相同的增值稅政策,必將導致資源企業增值稅納稅負擔的增加。資源型城市在增值稅方面分享比例低,不利于優化地方財政,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其他產業。
三、支持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的財稅政策改革建議
實現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是一項長期、復雜和艱巨的工作,應根據資源型城市的現實狀況,反思政策制定的不足方面,繼續探索有效的財稅政策支持,真正實現資源型城市的持續發展。財稅政策方面,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財政政策改革建議
1、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財政專項撥款、財政參股、財政貼息方式扶持資源型城市接續替代產業的發展,促進資源型城市的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加大扶持資源型城市轉型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國家應該提高對采煤沉陷區的資金補助比例,增加對資源地區和城市下崗職工安置的專項資金補助,妥善解決中央煤炭企業下放前的歷史遺留拖欠工資和安全生產欠賬。其次,安排國債和中央預算內資金集中扶持資源型城市,建設一批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并能充分吸納就業和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
2、針對不同資源城市特點制定相應的財政政策。我國的資源型城市發展階段各異,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應有特殊的財政政策。如對于資源開采旺盛期的資源型城市,財政應當給予政策使資源企業減緩對資源的開采,更多進行資源的精深加工。而對于資源枯竭城市則可以出臺政策支持旅游業、綠色農業、林業的發展。
3、出臺支持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資源型城市要轉型就要發展接續替代產業,使城市不再僅僅依賴現有資源發展。政府可以采取財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扶持資源枯竭型替代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就業結構等跳出資源的約束陷阱,最終實現經濟結構調整,使城市由原來單一的資源型城市向綜合性城市轉變。另外,還應該依據資源型城市特點出臺不同的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的政策。
(二)稅收政策改革建議
1、優化企業所得稅。(1)建議在企業所得稅對老企業優惠的過渡期內對資源型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因特定地區過渡期內的特別優惠對資源企業持續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2)應調整到資源型城市投資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的分享辦法,凡是到資源型城市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地方企業,所得稅全部留歸地方,中央不再收取提成,這樣能給資源枯竭型城市留下更多的轉型資金,為枯竭城市轉型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幫助;(3)對于一些典型石油、煤炭企業為了資源枯竭后進行轉型而逐步投資于高新技術、環保、資源替代型產品和項目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實行減計收入或者實行低稅率優惠,以激發資源型企業進行轉型投資的積極性。
2、改革資源稅。資源稅制改革對資源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至關重要。建議資源稅改革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由礦藏資源擴大到非礦藏資源,以便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地區的林木、草場等重要資源;(2)提高資源稅征收標準,改從量計征為復合計稅。這樣可以保證一些資源地區濫采資源的現象盡少發生;(3)對資源地區處于資源已開始下滑、急需發展后續替代產業的企業給予一定的傾斜,適當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
3、給予資源型企業一定增值稅政策優惠。為了減輕資源型企業增值稅負擔,建議在全國實行統一增值稅政策基礎上,在資源型城市試點更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幫助資源企業重振生機。一是可以借鑒國家在所得稅上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相關政策,對關鍵性、節能效益顯著且因價格等因素制約其推廣應用的重大節能設備和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可考慮對資源型城市的企業的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廣告費確定一個合適的扣除比例;二是適當提高資源型城市增值稅的地方分成比例,可將增值稅分享比例由目前的25%提高到30%或40%,增值稅增量返還系數也應適當調整。
主要參考文獻:
[1]許信勝.牛妍.東北地區資源型城市產業轉型問題探析[J].資源與產業,2006.8.4.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現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
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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