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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需求問題股權結構
審計為什么會出現,理論界對此有多種解釋,最具代表性的是人學說及信息經濟學學說。
人學說認為,在企業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契約來降低成本,然而,除非契約的條款的實施得到監督,否則它就不起這種作用。審計就是一種監督的方式。
一、審計需求
一般說來,對審計的需求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政府及法律法規對審計服務的需求,這是最基本的需求;第二個層次是指企業對審計服務自發的需求,這是由于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結果(李若山,1991)。
審計需求在我國又是一個什么樣的狀況呢?首先在第一個層次上,1980年12月14日財政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會計報表要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形成了我國第一批法定審計需求。此后,財政部、證監會陸續頒布了一些法律條文,規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的會計年報必須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至此,我國在第一層次上的審計需求已經形成。由于已經有了法定的要求,所以要判斷在第二層次上是否有需求,可以從判斷看企業對高質量的審計是否有需求入手。
二、沖突與審計需求
問題是企業有效契約觀的基本問題之一。現代企業中通常存在著兩種問題,一種是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的問題,另一種是控股股東和外部中小投資者之間的問題。在英、美企業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問題主要源于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的沖突(Jensen和Meckling,1976),主要集中于第一種問題;而在東亞股權高度集中的轉型經濟中,問題主要源于大股東與外部中小投資者的沖突,主要集中于第二種的問題(Joseph和Wong,2002)。我國的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改制而成,股權結構通常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所以我國的問題應該主要是第二種的問題:大股東與外部中小投資者的沖突。在這種關系下,一旦外部投資者預期到內部人的侵占行為,他們會通過價格機制實現自我保護,低價購入企業股票,因此企業和控股股東要最終承擔高額的成本,(LaPortaetal,2000)。Jensen和Meckling(1976)認為企業管理當局有動機引進監督或保證機制來緩解問題,使投資者合理確信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保護。審計便充當了這種角色。
三、問題中影響審計需求的幾個方面
(一)審計需求與成本
事實上,沖突與審計需求之間關系研究亦可分為兩個階段,自愿審計階段和強制審計階段。
1.自愿審計階段的審計需求是否雇用外部審計
早期在外部審計未被法律強制要求提供時,關于沖突與審計需求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是否有動機雇用外部審計來制約管理當局的機會主義行為。代表人物主要有Jensen和Meckling(1976)、Watts和Zimmerman(1983)和Titman和Trueman(1986)等。
Jensen和Meckling(1976)認為,委托關系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據委托人的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的授予人決策權的契約關系”。委托人和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他們的利益往往又是不一致的,人經常會為了自身的利益在經營活動中利用其信息優勢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即道德風險,這就是成本。若資本市場完全理性,則外部投資者將能預見到企業內部的成本,并降低對企業價值的評估,即成本所導致的企業價值損失最終將全部由企業的內部人承擔。從而,在完善的資本市場條件下,委托問題較為嚴重的公司將有積極性通過引入外部監督,以降低內部成本,并提高企業市場價值。這表明,外部監督與內部委托機制之間存在相互替代關系,若內部委托機制較為完善,則企業可能較少訴諸于外部監督的作用;反之,若內部委托機制較為薄弱,則企業可能將更多地依賴于外部監督機制,來降低成本,從而提高企業價值。
同樣,當公司對外發行債券時,在管理者和債權人之間也存在上述的問題和類似的解決方法。隨后的實證研究也證實了委托假設,如Watts和Zimmerman(1983)發現在最早的管理者沒有提供全部資本的公司中就存在對獨立審計的需求。
這些研究表明企業管理當局為了提升企業的價值,有動機雇用外部審計作為監控和保證機制來緩解企業的沖突。Chow(1982)以1926年普爾工業手冊中的美國企業為樣本,研究了問題和外部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為審計的治理角色提供了進一步的證據,其研究指出負債-權益比較高的大企業對外部審計的需求相對較大。
2.強制審計階段的審計需求是否雇用高質量的外部審計
當法律強制要求提供外部審計時,關于沖突與審計需求關系的研究演變為企業是否有動機雇用高質量的外部審計。
自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文章發表以后,已有一些研究實證考察了企業是否會通過聘請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師,來降低管理層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成本,并提高企業價值。這些文獻的主要研究假設是:若管理層持股比例越高,則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成本越小,從而,企業對外部審計的需求較低;若負債率越高,則管理層可自由支配的現金流越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管理層與外部投資者的成本,此時企業對外部審計的需求也較低。
從有關管理層與股東之間成本的研究情況來看,Palmrose(1984)、Simunic和Stein(1987)、Francis和Wilson(1988)、Eichenseher和Shield(1989)及Defond(1992)等人關于會計師選擇或更換與公司規模、負債比及股權結構之間的關系的研究結果發現,大企業通常會雇用大的、聲譽較高的事務所,SimunicandStein(1987)發現在IPO階段,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需求負相關,與理論一致;Lennox(2003)采用2000年英國公司的數據,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呈非線性關系。但更多的研究卻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管理層獎金激勵制度等與外部審計需求之間并不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Chow,1982;Palmrose,1984;EichenseherandShield,1989;FrancisandWilson,1988)。從管理層與債權人之間成本的研究結果來看,SimunicandStein(1987)、FrancisandWilson(1988)發現負債率與外部審計質量負相關;但Chow(1982)、EichenseherandShield(1989)則發現負債比例較高的大公司更有可能聘請外部審計;而Palmrose(1984)則沒有發現負債率與外部審計需求顯著相關。Backman(1999)的研究也表明,在東亞轉型經濟中,企業的沖突并不能引發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控股股東缺乏雇用高質量審計的動機,他們甚至會雇用低質量審計以降低外部監督作用。并將這種需求不足歸因于薄弱的投資者法律保護,以及家族式企業中以關系為基礎的交易和政治“尋租”行為。國內也有一些這方面的研究:余玉苗(2000)認為我國的企業對高質量的需求是不充分的,但沒有給出經驗證據;劉峰等(2002)從中天勤原來的63家客戶的走向來看,還沒有證據支持那些認為中國審計市場已經形成了良性的、追求高質量的推論。但孫錚、曹宇(2004)卻發現了高質量審計需求的證據,他們的研究表明境外法人股及境外個人股股東有動機促使管理層選擇高質量審計。
總體而言,現有關于成本與外部審計需求之間聯系的研究尚未得出統一的結論。
(二)股權集中度與審計需求
(一)企業低碳動因與目標應用
BruceBellingham以奧巴馬政府增加經濟投資強化低碳審計為例指出,低碳審計關乎環境氣候變化必須盡快落實審計活動。盧相君、唐楷基于受托責任理論出發,對英美國家的低碳審計經驗進行了歸納分析后,為我國低碳審計目標提出了建議。JennyDawkins從決策有用觀理論角度出發,研究分析了低碳審計的動因即經此審計后的信息會更具公信力,能夠為利益相關者決策提供更準確的依據。李兆東、鄢璐采用規范研究方法以需求為切入點,認為低碳審計的動因從根本上是低碳政策的實施以及碳交易市場審計評價與認證的需要。歐陽弘毅、付敏則從企業的角度通過規范分析,歸納出企業低碳審計的動因主要是實現低碳經營、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增加盈利。吳靜歸納研究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碳審計政策以及我國目前的問題,對我國碳審計目標提出建議:總體目標是保障低碳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體目標則與英國環境審計委員會的相類似。
(二)低碳審計主體研究應用
目前國內關于碳審計的主體有著較統一的認識,審計主體是審計行為的執行者。錢純等學者對低碳審計主體展開分析比較,認為現階段應加強我國碳權交易市場審計主體的隊伍建設。劉穎、侯錦川從動態的維度通過分析歸納環境審計與碳審計的關系,指出低碳審計的主體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低碳經濟發展框架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提出有必要將企業內部審計及社會審計納入低碳審計主體構成中。王愛國在分析歸納出國外低碳審計研究成果經驗,提出我國低碳審計應以政府低碳審計為主導,逐步擴展到內部低碳審計與社會低碳審計,豐富了低碳審計主體范圍。陳燕燕、彭蘭香通過歸納分析了環境審計與低碳審計二者的關系,指出低碳審計的主體應為獨立的審計機構。
(三)在碳審計的內容方面的應用
低碳審計模式可以沿著“將低碳生產流程、節能減碳技術與環境績效審計、節能減排審計、能源審計相結合”的方向進行探索。袁宏路歸納出企業碳審計的內容應該包括四個方面:政策效果審計、企業績效審計、低碳產品的審計、低碳行為的認證。張薇、伍中信則是從兩型社會的角度對低碳審計的內容進行歸納分析,認為應包含合規性、“碳中和”、碳績效審計三方面的內容。孫圣潔在進行了規范研究后認為企業低碳審計的范圍應涵蓋: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及治理的審計。錢英蓮、樊鵬燕以煤炭企業為背景,對低碳審計內容及研究方法進行了歸納分析提出了理論建議。楊應杰歸納出低碳審計的兩大關鍵內容:制定碳消費目標程序的合理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三位一體的審查。
(四)在我國企業碳審計存在問題方面的應用
英國是低碳審計的起源地,王帆在對其進行系統分析歸納后認為我國應開展低碳審計并提出了可行的建議。劉惠萍、王愛國對我國低碳審計進行規范研究,對我國低碳審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并對低碳審計的理論框架進行了分析。何雪峰在總結當前低碳審計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低碳審計的主要程序和步驟應分為確定審計項目、數據收集與方案確定、實施低碳審計、編制低碳審計報告四部分。綜合國內外以規范研究方法進行低碳審計研究的文獻,不難看出自2003年“低碳經濟”一詞提出后,政府、企業等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目前低碳審計仍處于起步階段,規范研究依然是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應用于低碳審計理論研究中,一方面是由于政策缺失的需要,亟需構建起一套科學系統的理論體系、方法論指導低碳審計實務的開展;另一方面由于低碳審計實務尚處于探索階段,可供研究的審計案例較少,使得研究方法仍局限于規范研究方法。筆者認為研究方法并不是孤立、互斥的,在一定情況下是相輔相成的,應該根據所研究的內容選擇恰當的研究方法。
二、低碳審計實證與案例研究方法應用
當前國外低碳審計主要集中于西方發達國家且研究多集中于實務方面,即具體某領域的低碳審計:Amodeo,Christian以英國土地信托業為對象進行低碳審計研究。FrancesStewart針對公司規模的不同,分別討論了大型企業及小型企業開展低碳審計的現狀。也有學者針對目前的碳審計模式提出自己新的觀點,JonathanRiley認為應給予已開展低碳審計的企業以實質性的鼓勵。國外不僅是相關學者進行低碳審計理論研究,許多專業機構也致力低碳審計相關標準的制定,這些標準為審計實務的開展提供了基本的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提供了排放因子等參數值為低碳審計提供了準確的計量依據。世界資源研究所(WRI)以及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聯合了《溫室氣體協定書-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詳細闡述了低碳審計的五個步驟:確定審計邊界、定位碳排放源、選擇排放量計算方法、數據收集與匯總、計算并編制排放清單與審計報告。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CGA-Canada)制定了《實踐指導: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的審計業務》為碳鑒證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專業的標準;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升,更多的服務機構致力于開拓碳鑒證業務,這些機構往往以國際審計鑒證標準中非會計業務審計流程為依據進行低碳審計;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2011年了國際鑒證業務準則(ISAE)第3410號《溫室氣體排放聲明鑒證業務》征求意見稿,這項準則規定了低碳審計的依據以及審計主體在低碳審計過程中應注意與遵循的標準,包括計劃的合理性、標準的恰當性等。國內低碳審計實務研究方面,我國香港是最早開展低碳審計活動的地區并了建筑物排放指引等標準,劉少瑜等對香港建筑物排放低碳審計的指引進行了介紹。有學者結合特定行業對企業低碳審計進行案例與實證研究,李飛對半導體企業的低碳審計方法進行了探索
,錢英蓮、樊鵬燕等學者對某大型煤炭企業的低碳審計案例進行分析,提出通過低碳審計挖掘煤炭企業的節能減碳潛力。楊渝蓉等學者以“水泥行業二氧化碳減排議定書”為評價標準,從低碳審計的基本流程入手,對某水泥廠應用示例進行計算。以上論述的案例及實證研究方法在低碳審計中的應用有兩大特點:其一是所選定的低碳審計研究對象多為污染性較大的工業行業中的某些企業,這是因為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污染企業對降低碳排放更具有實際意義;其二是案例及實證研究方法相較于規范研究方法在低碳審計的應用較少,但其總體是呈上升趨勢的。主要是兩類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是隨著低碳審計理論研究的日趨成熟與完善,更多的學者會尋求新的方法對低碳審計進行研究,另一方面也是低碳審計理論指導實踐的必然結果。因此實證及案例研究方法仍是未來進行低碳審計的重要工具與手段。 三、結論與展望
目前在碳審計方面的研究仍主要是采用規范研究方法為主、案例研究方法輔之,綜合國內外低碳審計文獻可以發現,低碳審計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學者們關于開展低碳審計的必要性已達成共識,低碳審計仍有待于進一步完善:1.學者們關于低碳審計的內涵、動因、主體等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研究成果較為分散,尚未形成完整系統的理論體系;2.研究方法仍以規范研究為主,實證與案例研究方法應用較少,缺乏低碳審計實用性研究。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國關于企業低碳審計仍處在探索階段,缺乏專門的理論框架與準則為其作科學的指導,因此學術研究更側重于低碳審計理論框架的構建。另一方面現階段由于低碳審計相關的數據收集與核算較為困難,這也是低碳審計的實證及案例研究方法應用較少的重要原因。“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已成為各行業發展的趨勢,開展低碳審計勢在必行,為此筆者認為推動低碳審計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系統構建低碳審計理論體系
為促進碳審計的發展,應從頂層設計入手。應積極探討低碳審計理論體系構建模式,建立起國家主導、企業內部審計為基石的低碳審計系統。對此政府應致力于制定有關政策,為低碳審計理論和應用程序提供政策依據,充分利用企業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力量,從理論與實務的角度推動低碳審計的發展。低碳審計理論體系應涵蓋從低碳審計的概念、動因、審計主體與客體到低碳審計評價標準等各個方面,努力構建更為科學全面的低碳審計理論框架,為實務工作的開展提供科學的指導。
資產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作價時,往往采用與審計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監盤、函證、抽樣、測試等。而審計機構在審計時,需要采用公允價值測試資產價值,并據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確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這與評估并無很大區別。這樣,就使評估與審計結下不解之緣。如何在實際操作中處理好評估與審計的關系,直接影響到評估和審計的效率與質量。筆者根據數次評估同時進行審計的實踐。認為評估與審計存在著分工協作、在業務報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資產評估與審計相互包含與容納的涵義。
一、資產評估與審計穿插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當企業委托同時進行資產評估與審計時,這一“同時”往往不是從同一起點日期開始平行進行的。但資產評估與審計,往往需要在同一時點對同一項資產同時進行評估作價與審計調整。而當所得出的“評估價值”與“審計核實數”(以下簡稱“審定數”)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車”時,會使委托單位無所適從。
資產評估與審計都需要對債權、債務實有數額進行認定,但兩者認定的結果往往不相一致。資產評估與審計都需要確定各類實物資產的實際價值,但兩者認定的結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用了很長篇幅敘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業合并時資產公允價值確定的原則和方法。而采用資產評估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時自有一套方法。審計中用補提折舊或沖回已提折舊的方法核實固定資產凈值,用計提減值準備來沖減實物資產賬面價值,但實際上這樣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實物資產的價值狀況。至于冷背、變質存貨的變價。實物資產的盤盈等價值的確定,審計中的方法也不如資產評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資產評估與審計需要協作,既可避免“撞車”,還可各自棄短就長,從而得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二、資產評估、審計同時進行時協作與分工的總原則
1、協調時點
審計的報表截止日與資產評估的基準日宜采用同一時點,這樣,被審計、評估單位某日的資產與負債可以成為審計與評估統一的對象,便于進行協作。
2、數據銜接
無論是資產評估報告使用審計結果,還是審計報告使用資產評估的結果,都必須妥善處理數據的銜接問題。資產評估應以審計的“終點”為評估的“起點”,即在已得出的“審定數”基礎上進行評估:而審計則應以評估的“終點”作為審計的“起點”,即在已得出的評估價值的基礎上進行審計。出具報告時,如評估人員不認同審計結果,可以在評估過程中調整;如審計人員不認同評估結果,可在審計過程中調整。但評估人員與審計人員在進行這樣的調整時,都應當慎重。
3、分工協作
當資產評估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的整體價值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債券投資、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不具實物形態的各資產項目,以及全部負債等由審計負責查驗核實其具體數額,如無特殊情況存在,應包容審計的結果。
固定資產、存貨等實物資產,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股票投資等權益性資產,應由審計查驗核實數量或原始成本(賬面價值),其實際價值的確定則由評估負責。審計時應充分考慮與包容評估結果。實物資產及有價證券中凡是清理盤點時數量減少或已無實物形態的,均應在審計中予以減值處理。
當資產評估與審計分別由兩家中介機構承辦時,評估機構可在審計時派員參加審計過程,其中如果評估只涉及實物資產和上市證券,則可由審計和評估機構分別派員,聯合確認所評估資產的數量或歷史成本。
三、具體操作
(一)實物資產的同時審計與評估
1、審計實物資產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實物盤點。盤盈及賬外的實物資產,可評估作價計入資產。
2、折舊項目審計時,均不作補提或沖回的審計處理,累計折舊額(重置價值與評估價值的差額)的最終認定也應由評估完成。
3、在建工程項目審計時,有實物形態的,或按成本繼續保留余額,或轉入固定資產項目,實物交由評估最后確定價值:無實物形態存在又不能為以后經營帶來直接經濟效益的,審計時應報批核銷,不作評估。
4、存貨的成本差異、進銷差價、跌價準備等調整賬戶,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減值準備賬戶,審計時般將其作為一個總賬科目,其金額轉入相關被調整科目。企業還在持續經營的,商品進銷差價賬戶可不作變動,留待資產評估時再根據存貨估價作適當調整。
5、存貨中的在途存貨,即“材料(商品)采購”、“物資采購”項目,審計時如發現已逾期但供貨方并未實際發貨,應轉入“其他應收款”項目進行審計處理。
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可參照在建工程的方法進行審計與評估。
(二)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的同時審計與評估
1、如果無形資產的財產權利還存在,應列入評估;如果相應的財產權利已不存在,則應在審計中核銷。
2、股票投資、債券投資以及其他股權投資審計時,應實際盤點實有股數并與賬面記錄核對,如發生盤盈盤虧,查明原因后按賬面成本或面值調整投資額并列入審計盈虧,爾后轉入評估。
當這些投資的價值確定需要利用所投資單位的審計報告,甚至需要對所投資單位實施審計時,評估可以使用審計的結果。對于上市的股票、債券,則應按證券市場價格通過評估確定,也可以通過審計與評估的雙方機構協商確定。
(三)債權、債務的同時審計與評估
債權、債務的審計評估,除債券投資外,均應由審計負責實施。
四、審計、評估報告的相關揭示
在資產評估與審計使用雙方的工作結果時必須在審計報告與評估報告中作明確揭示:
(1)在審計先于資產評估前進行時,審計報告可在說明段作類似如下內容的說明:“本次審計采用了先審計后評估的方法,本報告中列舉的固定資產、存貨等實物資產的審定數,是以實地盤存數與賬面成本價為基礎得出;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則以清查核對后的賬面價值計算。上述資產的實際價值將由資產評估確定”。而后完成的評估報告中可在計價原則和計價方法段作類似如下內容的說明:“應收款項、貨幣資金、長短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負債各項目、資本公積外的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評估價值,除有特殊情況的個別子細目以外,均以同一基準日的審定數為準”。
(2)在資產評估先于審計進行前時,在審計報告中應作這樣的說明:“在我們實施審計程序的同時,委托方還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或本所)對被審計單位的實物資產、無形資產……進行了評估,本報告披露的上述資產的價值,均采用了評估報告的相關數據”。
五、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非現場審計;數據采集;數據處理
一、問題的提出
非現場審計是一個業務數據的采集和分析過程,它通過采集被審計對象的業務數據,進行連續、全面的分析,及時發現被審計對象存在的問題、疑點和異常,評估被審計對象的風險狀況,為現場審計提供線索和資料,為制定審計計劃提供支持。傳統的內部審計是以現場審計和手工操作為主展開的。如今,業務數據、業務流程復雜度不斷提高,交易信息和管理信息不斷膨脹,傳統內部審計手段對信息化后新出現的問題無法控制,因此迫切需要審計部門用科技手段提高審計水平。另外,隨著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全國性計算機網絡已開始運行,非現場審計已具備應有的條件。在國外電力公司審計中,非現場審計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且非現場審計成本相對較低,同樣能夠在不同程度上發現經營管理的風險問題。
另外,非現場審計對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審計工作成本,擴大審計工作范圍,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
國外沒有明確提出非現場審計概念,他們對非現場審計的相關研究常稱為“連續審計(continuousaudit)”[1]或“聯網審計”。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就對此進行了開發研究和大膽嘗試,并且有了一定的成功經驗。如瑞典國家審計署建設的“夢想藍圖”工程,計劃實現審計人員無論身處何地,都可以通過訪問被審單位的中央數據庫信息進行實時監控和審計,要求被審單位以審計人員可以訪問的方式存儲數據,目前這一工程已成功地開發了相關審計支持軟件系統;羅馬尼亞審計院將聯網審計用于增值稅退稅等領域,其特征是通過數據庫進行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可以進入被審單位網絡直接獲取數據;印度最高審計機關則對如何確保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以及數據的再利用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波蘭、巴基斯坦等國對聯網審計的法律和執行要求進行了研究;德國、英國等國家則開始探討實施網絡安全的審計。
在國內,從1996年開始,國內金融系統開始對非現場審計進行了試探性研究,試圖實現監管方式以現場檢查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轉變。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建設銀行、國泰君安等都紛紛建立了自己的非現場稽核系統,以實現總部對各營業部的有效管理和審計。此外,一些大型企業也都紛紛開始進行有益的嘗試,希望能夠在系統內部真正實現遠程、實時的非現場審計。
因此,可以說,非現場審計在網絡時代適應了經濟環境的要求,也適應了企業加強風險管理和最大限度地實現價值增值的要求,從而必將成為新時期內部審計常規、主要的審計形式。[2]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研究非現場審計具有重要的理論和應用價值。為了實現非現場審計,本文對非現場審計技術進行研究,主要內容組織如下:第二部分研究實現非現場審計的總體思路;第三部分研究非現場審計的數據采集技術;第四部分分析非現場審計的數據處理技術;最后一部分提出實施非現場審計的建議。
二、非現場審計實現的總體思路
要實現真正的非現場審計,應該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對被審計單位的數據進行實時采集、加工、存儲、分析和傳輸,從而得到及時、科學和完善的審計數據和審計分析結果,使審計工作從事后審計轉變為事后審計與事中審計相結合,從靜態審計轉變為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
非現場審計在技術實現上主要分成以下四個階段:
(一)數據采集
要實現非現場審計,必須研究如何采集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另外,如果不能采集到真正的審計數據,則會得出錯誤的審計結果,正所謂“垃圾進,垃圾出”。由于電子數據的采集是非現場審計的關鍵步驟,本文將在第三部分重點研究。
(二)數據傳輸
在非現場審計中,對數據傳輸的保障性要求較高,必須具有較高容錯性,任何一個通信的斷線不能影響整個數據采集子系統,系統必須具有自動檢測斷線功能,在通信線路正常后能自動再聯接,并能實現斷點續傳。
(三)數據存儲
[關鍵詞]物資采購審計
我院審計部門以“增效益,找漏洞,防風險”為中心,在學院內部建立起以預防為主的約束與監督機制,是一個全過程的審計,貫穿于學院的全部管理內容。再好的制度,沒有好的執行以及監督也不能防止錯誤,而錯誤都是在過程中發生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防范”勝于“糾正”,過程審計做到了對項目的全過程監控,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學院物資采購的主要風險類型
1.采購計劃風險。物資管理部門及人員計劃管理技術不適當或不科學,導致采購中的計劃風險,即采購數量、采購目標、采購時間、運輸計劃、使用計劃、質量計劃等與目標發生較大偏離。
2.采購價格風險。(1)由于供應商操縱投標環境,在投標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價格,使學院采購蒙受損失的價格風險。(2)在價格合理情況下批量采購,但不久,該種物資可能出現跌價而引起采購風險。
3.采購合同風險。合同風險主要包括:(1)以虛假的合同主體身份與學院訂立合同。(2)接受學院給付的貨款、預付款,擔保財產后逃之夭夭。(3)簽訂空頭合同,而供貨方本身是“空殼公司”,將騙來的合同轉手倒賣從中謀利,而所需的物資則無法保證供應。(4)由于合同訂立者未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如情況不明,盲目簽約;違約責任約束簡化,口頭協議等等。(5)合同行為不正當。如賣方以某些好處為誘餌兜售假冒偽劣產品,導致合同風險。(6)企業采購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考慮不當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導致合同風險。
4.采購驗收風險。由于人為因素造成學院所采購物資在入庫前未按合同及制度要求,所購物資數量、品種、規格、質量、價格、單據等多方面的審核和驗收而引發的風險。如在質量上魚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種規格上貨不對路,不符合合同規定要求;在價格上發生變形等。
5.采購質量風險。由于供應商提供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
6.采購存量風險。(1)物資采購過多,造成積壓,使學院資金沉淀于庫存中,失去了資金的機會利潤,形成存儲損耗風險。(2)學院“零庫存”策略可能因供應商出現干擾因素,因供應商供貨不及時而造成缺貨的風險。
7.采購道德風險。學院物資采購部門或個人和供應商之間可能存在舞弊行為。采購人員為了達到個人的一些私利,可能會與某一供應商合謀,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使該供應商在競標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破壞采購所奉行的“公開、公正、公平”準則,給采購帶來極大的道德風險。
二、學院物資采購過程審計對策
審計部門對采購實施全過程的監督。全過程的審計是指從預算、審批詢價、招標議價、簽約、驗收、付款和領用等所有環節的監督。審計重點是對預算制定、簽訂合同、質量驗收和結賬付款四個關鍵控制點的審計監督,以防止舞弊行為。科學規范的采購機制,不僅可以降低物資采購價格,提高物資采購質量,還可以保護采購人員和避免外部矛盾。
1.確定控制目的,按需采購。即審查所有的采購,是否由需求部門提出的,這個需求部門與采購部門是否職能上分離的。
2.對供貨單位的資質審查。審查采購經辦部門和人員是否對供貨單位進行資格調查,包括供貨方的資質、生產狀況、質量保證、供貨能力、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等;是否在全面了解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合格供應單位的正確決策,以便在采購活動的初期把由供應商方面的不確定所帶來的采購風險控制在最小。
3.價格的確定。審查是否根據采購物資的數量金額的多少,采用比價、議價或招標的方式來確定;是否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
4.合同或協議確認。審計部門對合同中規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交貨時間、賬號、地址、運輸、、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等各項內容,按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規范性等四個標準,逐一進行審核。
5.驗收入庫。審計要求用戶、采購人員、審計人員三方共同參與物資驗收,嚴格按照合同驗收。
6.賬務核對。審查驗收單是否與合同、發票、送貨單核對無誤;驗收單是否由驗收人和領用人雙方簽字認可,貨物的驗收人員應該是是獨立于采購人員;審查實物與驗收單是否核對無誤;以及報銷金額與合同金額的核對,合同的出賣人公章與發票的開具人公章是否為同一家供貨單位。
三、學院物資采購過程審計內審人員的素質要求
學院物資采購過程審計還處于初級階段,內部審計人員也有一個適應過程。要切實做好風險管理審計工作,根據過程審計的特點,涉及的知識面比較多,除政治素質外,業務上需要學習財務知識以外的更多的東西,比如要看得懂原始資料,要有一定的經營銷售知識、法律知識,要對所采購物資的性能、質量標準等有一定的了解等。否則,難以勝任。
嚴格的程序和全方位的審計執行起來有時難免被認為影響了效率,只要全院師生支持審計部門的工作,堅持程序大于一切權力的理念,就能保證學院的管理制度真正落實。
參考文獻:
[1]管理審計在企業物資采購中的運用.中華財會網,2005-04-06
獨立性是獨立審計的靈魂,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本質屬性,也是CPA審計客觀公正的前提條件,是其贏得信任的基礎。離開了獨立性,經管責任關系就失去了依托的支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也值得懷疑。因此,只有保持會計事務所與被審單位的獨立性才能使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CPA發表了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正確分析CPA自身的經濟利益,及其與周圍環境的經濟利益關系是分析審計獨立性的基礎。審計委托模式決定了審計關系中的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則決定了CPA保持獨立性的程度。
CPA審計是基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受托責任關系產生的。出于管理報酬、分紅計劃及自我滿足等動因,管理當局可能會操縱利潤,虛報業績,甚至損害股東的利益。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委托獨立的審計人員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進行審查、鑒證和報告,從而產生了注冊會計師審計。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復雜化,股權分散性和流動性的增強,直接委托審計業務的交易成本太高,股東很少與管理當局直接發生關系,而是委托一個機構(董事會)具體執行審計業務的委托工作。CPA對企業管理人員的經營成果以及經營業績進行審計,并不直接與股東接觸,而是通過股東大會來向股東負責。
二、我國審計委托模式的現狀和缺陷
(一)我國上市公司現行的審計委托模式。
根據傳統理論,上市公司審計實際上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委托人)、企業管理者(人)以及CPA(受托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集合。審計是這三層結構的一個委托機制,而且他們之間應該是相互獨立的。
在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審計制度中,股東先將對CPA的選聘權委托給董事會,再由其聘任CPA進行審計。此時的審計關系是:管理當局擁有了選擇CPA并支付其審計費用的權利,CPA出具受管理當局干擾的審計報告,股東協助CPA審計,并對其進行有限的監督。因此我國當前獨立審計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來對自己的工作業績進行審計。
(二)我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的審計委托關系,嚴重的破壞了CPA審計的獨立性,直接降低了審計的價值,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甚至嚴重危害了資本市場的穩定運作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身發展。這種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審計服務的“實際委托人”缺位。
股東、債權人、客戶、供應商、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等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審計服務的“實際委托人”,由于實際委托人眾多而且分散,由他們協商一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審計結果具有外部性,存在集體形為問題和大量搭便車的現象,所以由他們直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實際行使審計委托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的委托人就成了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也就是由被審計人自己委托審計,從而導致了管理層越位,成為實際上的委托人。
2.董事會與被審計人不獨立表現明顯。
在間接委托模式下,注冊會計師要保持獨立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人獨立;二是委托機構與被審計人獨立。由于董事會代表的是少數大股東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董事會與經理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董事會委托與被審計人明顯不獨立。隨著股份的不斷分散,經理層勢力和影響有進一步膨脹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對注冊會計師的選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經理層影響。
3.管理當局可能通過選擇權和支付權對CPA施加影響。
我國的審計服務市場明顯是買方市場,管理當局可以隨意選擇自己滿意或基本滿意的CPA,而CPA卻很少有選擇委托人的實力,尤其在審計市場不規范,行業管理混亂,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存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劣幣驅良幣”的現象,致使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交易中處于劣勢。管理層是審計的監管對象,而CPA的經濟利益卻受制于管理層,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角色重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通過對CPA的選擇權和審計費用的支付權對CPA施加影響,而CPA迫于生存的壓力,很難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很難保證其審計的獨立性。三、關于重構我國審計委托模式的設想
針對現行審計委托模式失效的狀況,業界和理論界進行了多層次多方位的探討。比如,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下建立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來行使審計委托權,隔開公司管理當局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聯系,從而增強審計獨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險公司購買財務報表責任保險,再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使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不發生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但是,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委托審計并不能徹底解決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受損的問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及董事會等主體,將財務造假的責任從管理當局轉移給保險公司不盡合理。為此,本文建議成立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
在證券監管部門下設立專門的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代表社會公眾行使對注冊會計師的選聘權和監督權。審計聘用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中標事務所,然后由審計聘用委員會、上市公司和中標事務所三方簽訂審計委托協議,由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派能夠勝任的CPA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
證券監管部門根據上市公司規模等具體情況收取審計費用,再將此費用轉交給審計聘用委員會,并由委員會直接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割斷了CPA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系。同時,由審計聘用委員會委托CPA進行審計,使公司管理者喪失了CPA的聘任權,從而充分保證了CPA的獨立性。這樣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對證券市場的宏觀控制管理,也有利于規范審計機構和CPA的行為。
四、成立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的兩個關鍵問題
相對于建立審計委員會和引入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來說,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更具有可操作性。因為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不以盈利為目的,能夠在經濟上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而證監會的職責包括監督公司上市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由證監會統一管理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與其本身的證券市場監管職能相符。雖然成立審計聘用委員會的操作性比較強,但是仍然有兩個關鍵問題還待進一步解決:
(一)審計收費標準的制定。
審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不僅與企業的規模、性質,業務的復雜程度相關,而且也與各個企業具體的會計審計環境有關。審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不同,相應的審計收費也不相同,因此如果所有上市公司交納相同數量的會費將有礙公平。另外,被審計單位支付審計費用,卻又不能參與審計費用契約的談判,即契約的直接關系人不參加契約制訂的談判,這種契約的公平性會受到懷疑。
審計風險已成為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所面臨的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如何最大限度地減低審計風險,已越來越受到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重視和關心。本文結合審計工作實踐,對審計風險的成因作一簡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對策。
一、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形成審計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的原因也有客觀的原因,歸納起來,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隨著我國加入WTO組織,我國對外開放的步伐將加大,我國的政治、經濟政策要不斷調整、變化和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而我國有些法律、法規出臺相對滯后,致使在審計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使審計工作在一些環節和方面受到法律、法規依據不足的限制,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不同程度的風險。如近兩年,財政部已先后出臺了十六項《會計準則》,但只規范會計行為,對違反《會計準則》如何處理,目前還無法具體規定,給審計所查出問題的定性和處理增加了難度,也同時帶來了審計風險。
(二)環境和體制面對知識經濟社會的到來,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企業競爭、破產兼并、資產重組等各方面因素的變化,使審計工作難度將更加紛繁復雜。同時,我國現行的審計管理體制不利于審計獨立性的發揮,無形中增加了審計風險。我國審計機關自組建以來,地方審計機關受地方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特別是在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地區,長官意志有時代替了行政執法,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獨立性及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真實性、準確性,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三)審計人員的素質在目前我國審計人員隊伍中,具備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雙高人才還偏少,專業知識單薄,一部分人以前沒有足夠的專業訓練,學歷低,審計查賬技能的水平低,工作方法不當,查不出問題,或未將問題徹底查清、弄準,使審計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不完全相符。同時,由于審計人員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撰寫審計報告、意見和決定的水平低,邏輯思維和判斷能力不夠。此外,目前審計人員年齡和知識結構不合理,經驗不足,風險意識淡薄,識別風險的能力有限,甚至極小數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較差,對工作缺乏責任心,,,,這就必然影響到審計質量,最終形成審計風險。
(四)會計信息失真《光明日報》1999年7月21日報道:財政部對部分企業會計質量抽查結果表明,當前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主要是“人為操作造成的”。一般情況下,無意識的財務、會計信息資料差錯容易發現,也容易糾正,影響較小,而有意識的舞弊手法隱蔽性較強,甚至隱含著嚴重的經濟犯罪。表現為個別會計人員故意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迷惑競爭對手或應付上級檢查,以達到渾水摸魚、損公肥私的目的,使審計人員難以發現,給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埋下了隱患,加大審計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二、防范審計風險的對策針對審計風險產生的上述原因,為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就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審計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對策進行防范審計風險
(一)要樹立風險意識審計風險具有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審計人員必須正視風險而不能回避,要面對它,逐漸養成謹慎、細心的習慣,從而把審計風險降至最低。但風險意識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特別是我國加入WTO時間較短,審計風險理論研究和實踐尚處在探索中,大多的審計人員風險意識尚未形成,從而主觀上對審計風險的防范能力較弱。因此,要不斷加強他們的風險意識,經常對審計人員進行警示性宣傳教育,轉變思想觀念,改變過去那種簡單審計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強化審計人員風險意識,增強意識自覺性。
(二)堅持依法審計,不斷完善財經法規由于目前我國客觀存在的經濟立法和審計實踐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步的問題,致使在審計中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處理的相應依據,所以,我們必須加快審計法規體制及相關法規體制建設,這對有效防范審計風險至為重要。同時,我們要認識到,嚴格遵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規范審計業務,依法審計,提高執法質量,是降低審計風險的前提條件。作為審計執法人員應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應將審計法貫徹于審計活動的始終。即首先嚴格法定程序,從確定審計項目,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到依法作出審計處理,送達審計決定等,每一個環節都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環環相接、不漏不亂。其次,嚴把法律法規使用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并正確運用法規,獨立行使法律賦予審計的監督權。無論是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認定,還是針對所存在的問題做出的處理、處罰,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應準確有效,而不要隨意武斷,不要帶有任何感彩,以促進審計執法行為的規范。
(三)建立逐級審計責任制,不斷改革現行管理體制作為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要對審計結果形成的報告逐級、逐項簽字并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在審計的基礎環節、中間環節、決策環節,建立起責任明晰的呈遞制度。每一個環節的審計,都要有文書底稿和責任者的簽字。對審計結果要層層審核,分極把關。重大項目審計,可考慮建立終身責任制。這樣可集中多個人的意見、智慧,避免了個別人由于客觀原因可能帶來的偏差。但審計風險除了審計人員失察失誤外,非獨立操作也是重要因素。為解決好這個問題,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就必須鏟除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溫床和土壤,尊重客觀規律,進一步改革、完善現行審計管理體制,以確保地方審計機關的執法力度,更好地化解和防范由于地方干預帶來的審計風險。
(四)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提高審計質量,是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它涉及到審計組織的各項工作,貫穿于每個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審計風險問題歸根結底是質量問題,而決定審計質量最直接的因素是人員素質。因此,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特別是業務素質,是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保證,也是最徹底、最根本的防范措施。為此,要建立審計干部定期培訓制度,加強業務學習,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后續教育制度,同時,還要根據知識經濟時代要求,努力學習相應的學科,使每個審計工作者都熟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通過學習,培訓增強審計干部的執法意識,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法能力,培養審計人員的綜合能力,使其能夠在復雜環境中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并通過加強審計人員政治素質教育,使其牢固樹立客觀公正、嚴格執法、勤政廉潔、無私奉獻的高尚職業道德,避免由于“關系風”引起審計風險。要堅持內部信息交流制度,善于發現相關項目和一些經濟往來事項中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情況,促進審計人員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技巧,由過去的單純查賬到多種形式并舉。要熟練運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積極開展抽樣方法的探索及研究,使審計人員的各項綜合素質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也可回避審計風險的發生。超級秘書網
(五)依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盡快建立科學高效的審計信息網絡和信息反饋機制為保證審計結果正確、合法,在實施審計之前,必須對被審計單位開展審前調查,對被審計項目或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進行認真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控制措施。在實施審計中,所取得證據必須做到全面、真實、相關、有效,以起到足以支持最終審計評價結論的作用。錯誤、失真的審計證據,必然得出錯誤審計結論;不全面,不充分的審計證據,必然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審計結論。所以審計人員取得證據必須充分、有力、合法、合規、客觀、真實。如被審計單位賬、證記錄不全,內控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被審計事項或審計單位存在過多不確定因素,審計人員就不能盲目進駐,應要求其抓緊清理整頓,等具備了審計條件時,再實施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不予配合或審計人員難以獲得必要審計證據時,審計人員可以拒絕或發表保留性意見,對一些敏感性問題,或一時看不清、說不準、難以把握的問題,在出具審計結論時要十分謹慎,審計評價要留有余地,要適當、適度,避免使用絕對化語言。為此,審計機關要建立科學、高效的審計信息網絡和信息反饋機制,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現狀、重大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及時、切實的記錄,防范實際可能出現的貽誤和虛假;要求被審計單位將審計機關認為必須按時報送的信息資料及時報送,并通過審計信息反饋網絡實行查詢。
這樣不僅使審計機關及時掌握相對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且能加大對被審計單位在處理經濟業務中的無意疏忽和有意掩蓋的查處,提高審計效率,減少被誤導的可能性,降低審計風險。綜上所述,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來源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來自審計人員的素質、經驗能力,它同審計的環境、體制、會計信息失真等各方面有密切聯系。要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既有賴于審計執法環境的進一步改善,更需要審計機關的自身努力。因此,只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真正樹立起審計風險意識,結合審計工作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就一定能夠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會計法寫作論文〔S〕.